EB1-C/L1 經理人員的定義

來源:黃桂榮律師 時間:05/16/2016 瀏覽: 3326

EB1-C 和L1 經理人員最基本的屬性是- 管理職能。在美國移民官員的標準中,L1 和EB1-C 的經理人員是要有一定要求的管理職責,不是所有有經理職稱的僱員,都能叫EB1-C 和L1 經理。 移民官員評判的一個重要方面,就是這個經理在管誰而不是單純地管了多少人。被管理的人員最好都是被認定為專業人員。比如,在一間家庭式的洗衣店管理4 個洗衣員工的人員恐怕很難被認可為EBA-C 或L1 經理。但是管理4 個公司商業部門主任和專業技術工程師是有可能的。所以數量並不起到完全的決定性作用,而是要進一步探究職位的內容和性質是什麼,並且要強調經理的職責是做公司更高層的. 另外,公司的管理層架構和功能分配也是很重要的因素。若管理人員也可取代第一線工人的工作或正在做第一線工人的工作,也不符合經理的定義。

不是L1 和EB1-C 經理人員都需要至少管理10 個員工。這些並沒有法律依據,不需與其他類別的投資簽證混淆。如在美國設立新公司,辦理L1 經理簽證就無在一種情況下,美國公司剛剛新設,申請人以美國新設公司來申請L1 身份,這個時候,並不要求美國公司已經僱傭員工。不過,L1 新申請有效期只有一年。一年到期,仍然需要通過直接僱員,或者其他的人員安排方式,證明L1 經理人

此外,即使新設公司申請L1 的時候,並不要求美國公司有直接的僱員,但是有兩個方面的管理職能仍然是在遞交申請時就需要證明。一個是L1 的申請人在海外的關聯公司裡,擔任的職位符合L1 經理人的要求。另一個是,通過商業計劃書反映,新設的美國公司在未來一年中,是有可能創造一個符合要求的L1 經理人崗位的。另外申請時需證明經理人員是在管理公司的各個部門的運作和規劃,不是在具體執行某個工作和任務。 

以上我們所述,L1 經理人的崗位需要考察所管理的人員數量和質量。雖然美國公司新設的時候,不要求美國公司已經僱傭了員工,但是需要證明未來一年有可能有合理的人員安排才能符合L1 經理人的申請要求。一般情況下,來美設立新公司的目的都是開拓和發展新市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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